台球直播免费斯诺克直播: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来源:台球直播免费斯诺克直播 发布时间:2025-08-19 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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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东旭光电及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
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制股权的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
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1号)。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这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2024年4月30日,东旭光电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制股权的人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某廷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授意他人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李某廷授意全方面实施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首席财务官,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某菊时任东旭光电首席财务官,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某广时任东旭光电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2020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泰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某祥时任东旭光电董事、副总经理,参与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某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长时间在东旭光电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工作,负责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公章管理及用印审批,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明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辉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某杰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万某欢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某林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会主席,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某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某文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上述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某廷及控制股权的人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另案处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李某廷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授意他人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首席财务官,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泰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徐某智时任东旭光电监事,参与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龚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强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明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某辉时任东旭光电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万某欢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郭某林时任东旭光电监事会主席,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陈某伟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谢某文时任东旭光电监事,未勤勉履职,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总经理郭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王某,是对东旭光电该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鹏未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请求不予处罚。
陈某任职期间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仅以董事身份签署2019年年报,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黄某亮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勤勉履职,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冯某菊不知悉、未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过重,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王某鹏时任东旭光电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王某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时任东旭光电董事、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仅以董事身份签署2019年年报、任职期间未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我局对陈某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相应调减其罚款金额。
黄某亮时任东旭光电首席财务官,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我局对黄某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冯某菊时任东旭光电首席财务官,参与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已考虑相关情形。综上,我局对冯某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针对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胡某广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曾某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某强、周某杰、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万某欢、陈某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冯某菊、刘某泰、徐某智、龚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明、王某辉、郭某林、谢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7,824万元罚款;对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刘某泰、徐某智、龚某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某强、王某明、王某辉、万某欢、郭某林、陈某伟、谢某文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三、针对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9,024万元罚款;
10.对李某廷、王某鹏、黄某亮、刘某泰、徐某智、龚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11.对王某明、王某辉、郭某林、谢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王某鹏、胡某广、陈某、王某、徐某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曾某祥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对王某鹏、徐某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对胡某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陈某、王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曾某祥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某廷、郭某等其他当事人的证券市场禁入,依法另案处理。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陈某、王某、曾某祥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某鹏、胡某广、徐某智、刘某泰、黄某亮、冯某菊、龚某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最终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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